川人社辦發〔2016〕51號
各市(州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、財政局:
為降低企業成本,增強企業活力,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、財政部《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16〕36號)要求,經省政府同意,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從2016年5月1日起,將我省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階段性降至1%,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1.5%降至0.6%、職工個人繳費費率從0.5%降至0.4%。
二、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。
三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,盡快組織實施,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相關經辦服務工作,確保政策及時落到實處。
四、各地要綜合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、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,加強預算管理,統籌安排和合理調度使用失業保險基金,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。
五、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,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省財政廳報告。
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
2016年5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