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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離職賠償一直沒到帳咋辦

      時間:2015-01-14    來源:四川勞務    瀏覽:455

      我是2011年8月入職這家公司,當時由于公司未在深圳正式注冊,以香港公司的名義給我們簽定了一份合作合同。2012年3月深圳公司正式注冊成立,讓我們簽解除香港公司的合同再簽從2012年5月開始的深圳公司勞動合同。2012年12月29月公司以無理理由書面通知我于12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,我于2013年1月4日辦理了離職手續,并有蓋章的離職交接清單,雙方口頭協商補償1.5個月工資。但至今公司以賬上沒錢一直沒付我12個月工資和1.5個月的賠償金,請問我該怎么辦? 工作期間我有周六日加班4天,五一勞動節加班2.5天,工作日加班2.5天,都沒算加班工資給我,年假也未休,公司規定年假是5天,如果走勞動仲裁,我能訴求1.5*2的補償(非法解除勞動合同)+1個月工資(未提前一個月通知)+加班工資+年假*3+12月工資嗎?


      回復:


      1、離職補償問題:離職補償工作年限計算是從2012年5月到2012年12月,涉及8個月,法定補償為1個月工資,加上未提前通知,大致的補償在2個月工資左右?,F在公司賴著不給,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認定解除違法,要求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,即2個月工資。但是同時就不能再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1個月工資了。2012年5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屬于與香港公司建立的雇傭關系,無法要求深圳公司支付。


      2、加班問題:你需要自行準備加班的證據,如果你有證據可以表明單位有你加班的證據,你也可以提出。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的,可以要求單位補支付。


      3、年休假問題:你未提到2011年8月之前是否有工齡,暫且當沒有。從2012年8月起,你工作滿1年,有權休年休假,但是因為不全年,所以年休假需要折算。離職時未休年休假沒有明確依據要在工資外額外給2倍工資作為補償,所以只能按1倍計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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