薛女士為某廣告公司財務部經理,2006年8月由于賬目管理混亂收到行政部門的警告處罰;9月公司管理層決定把薛女士調到行政部門做后勤工作,并降低其薪酬。薛女士提出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是財務經理,不能變更,遂提起仲裁。請大家給點意見:員工不勝任工作,企業可以降職降薪嗎?
公司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,需要具有充分合理性。在具有充分合理的前提下,即使勞動合同約定了崗位,也是可以調整的。
簡單來看,薛女士的崗位是財務部經理,其職責不知道是否是負責財務部的賬目?如果是,則賬目的混亂受到行政處罰,薛女士具有不可推卸的職責。調整其工作崗位有充分合理性。但是調到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,問題中沒有涉及,還需要具體分析。
此外,你說的這件事是2006年發生的,距近已經6年多,仲裁時效也過了。如果仲裁的話,最好先主張過時效,以免麻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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