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到底是公司說了算,還是個人能做主?離職時為休完的年假可以折算成現金嗎?
“控訴人”:Alva
我在一家中型規模的民企工作已有近兩年的時間了,但是在這兩年里,我幾乎沒能享受到公司當初錄用我時承諾給我的帶薪假期,這其中的原因不是因為工作忙,就是因為主管總以各種理由不予批準。即使在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有“連續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5天帶薪休假”的條款,我也無法自由地安排假期。
臨近年末,我為了不讓自己本應享有的福利浪費,我再次嘗試著把休假單遞給主管批復,卻還是一如既往地換來一張臭臉,說前段日子不是已經休過假了嘛?言下之意,這個月怎么又要休假。話音剛落,主管就順手把我的休假申請單放在了邊上。
其實,每當我享受不到帶薪休假的時候,我的心里一直這樣安慰自己:作為一個無名小卒,能找到一份薪資還不算低的工作已經很不錯了,其他額外的福利就別去想了吧……不過我還是很想知道,如果我沒能享受帶薪休假,那公司是否可以把這些假期折算成錢給我呢?如果我離職了,公司是否可以把這些假期“折現”給我呢?
特約勞動法專家解答:
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五條規定: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,經職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。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,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。這一條款表明以下兩層意思:
1)年休假使用不掉,既是單位的決定,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;
2)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。
所以,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,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通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。不過要注意,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??紤]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發放了,所以在具體操作時,補發2倍工資即可。
至于離職時未休完的帶薪年休假可否要求企業折算成現金?勞動法專家在點評《摩托羅拉公司被裁員工的年假、工齡怎么算》一文中表示,在法定年休假以外,公司作為內部福利額外給予員工的額外年假,是出于公司自愿在法定以外給予員工的福利。員工在離職時公司是否應該給予補償,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。企業可以自行制訂規章制度,在民主協商的情況下,發布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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